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77年3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家。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赣E06251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废料(实载:39030Kg;核载:12770 Kg),沿237国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途经237国道上饶高铁试验区石狮乡姚家桥路段,遇前方堵车启步时,与东西方向停在赣E06251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蒋某某驾驶无牌“雅迪”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蒋秋连被赣E06251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碾压当场死亡及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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