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街**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薛洪彬于2017年7月2日23时许,在北票市中华路一段51号楼东侧广场上,因琐事与赵国军发生争吵,后王某某、薛洪斌伙同刘大勇对赵国军进行殴打,致使赵国军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赵国军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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