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妻儿到邵阳县**镇**村庆贺外祖母九十岁寿辰,后因儿子无故遭到小舅母刘某某的辱骂,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械斗和撕扭。在扭打中,被害人刘某某的左脚被踩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为轻伤。
2018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9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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