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见证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面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W9XXX7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市内金鳌路口方向沿康庄路往安源中学行驶。1时21分左右,途经米莱故事酒店门口路段时,撞到被害人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赣J1XXX3号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0.23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对被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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