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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凯)(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初中肄业,贩卖蔬菜,租住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尚屯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H0****号轻型普通货车经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庄西路口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面朝西南站立状态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并将肇事车辆抵偿给被害方,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系过失犯罪,积极赔偿对方损失,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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