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建平县**街道**街**号**。因肇事逃逸,于2017年1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2015年12月份,王某甲借给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原执行董事王某乙人民币26万元(以下币种同),因多次催王某乙还款无果后, 2018年7月18日,王某甲将王某乙在建平县铁南二号桥桥南春天广告院里的黑豆拉走、后在侦查机关明确告知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隐匿并变卖,获得钱款24.528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甲将变卖的黑豆款上交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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