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高层**号楼*单元***号,系*****公司***员工。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三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0时35分许对王某血样进行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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