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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君献)(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后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8时00分许,在河南省范县***镇**村**幼儿园门口路段东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J*****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起步行驶时碾轧到自豫J*****小型普通客车下车的幼儿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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