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87********,汉族,专科文化,系焦作市山阳区**村村委工作人员,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0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26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2日21时许,焦作市北山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山办)工作人员在焦作市山阳区卢亮沟户外出发营北的废弃石料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查扣了**村卖石料的账本,**村村支部委书记李某甲、村主任苗某甲让村民胡某甲、胡某乙、史某某等人开车堵住北山办人员去路。当晚22时许,北山办工作人员驾车行至该处时,因无法离开便报警。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民警李某乙、赵某某、辅警吕某某、孙某某到现场出警,准备带走堵路人员史某某、胡某乙时,遭到村主任苗某甲、书记李某甲等人的阻挠,在民警带离史某某过程中,苗某甲、李某甲、村委工作人员王某甲、村联防队员胡某甲、苗某丙、苗某乙、王某乙、村民靳某某对民警进行围堵、推搡,致使史某某逃跑,并造成民警李某乙腰部疼痛,案发后李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苗某甲、李某甲等人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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