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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国平)(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09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晋A****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8线()大线)139KM+900M(临县城庄镇**村路段)时,因天气原因致路面结冰,王某某在制动过程中晋A****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失控,后晋A****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撞了公路边的行人穆某某和公路边的墙,致使穆某某当场死亡,晋A****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墙受损,造成一起死亡一人的死亡交通事故。2020年01月08日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14112412019****号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穆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协商处理,穆某某家属作出谅解书并向临县交警队申请要求不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和解、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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