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北票市**业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来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长江街2-30号刘兆爽经营的中国**店内,盗得现金6000余元;于2019年1月17日1时许,再次来到刘兆爽经营的**店内,盗得现金3200余元;又于2019年1月21日1时许,来到北票市长江街桃园新区靳鹏龙经营的中国**店内,盗得现金1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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