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方城县独树镇**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2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玉江,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8月6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第一次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今,被不起诉人王**在方城县独树镇**西边开办一养猪场,王**在经营养猪场的过程中,对于生病的猪使用人用药物进行治疗。2018年9月6日,方城县公安局干警在王**经营的养猪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内有人用药品,酚磺乙胺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氯霉素注射液,当场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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