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辽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康平县中心街与顺山路交通岗西7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王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2020年3月30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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