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N2****的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拱墅区“梦徽楼”饭店出发后上道路行驶,途经杭行路,当其驾车沿杭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民警设卡点(杭行路祥盛路口南口)约20米处时采取倒车的方式企图躲避民警的查处,并在倒车过程中与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车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再次驾车沿杭行路逆向转进路边的天阳亲子广场地下车库,在停好下车时被民警查获。
经呼吸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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