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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天明)(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现住地杭州市拱墅区北海公园**杭州**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N2****的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拱墅区“梦徽楼”饭店出发后上道路行驶,途经杭行路,当其驾车沿杭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民警设卡点(杭行路祥盛路口南口)约20米处时采取倒车的方式企图躲避民警的查处,并在倒车过程中与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车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再次驾车沿杭行路逆向转进路边的天阳亲子广场地下车库,在停好下车时被民警查获。

经呼吸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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