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36号安联医院北侧停车场,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即被害人刘某某产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其间,王某某用右手抓住刘某某左手后向下拉拽,致刘某某左手无名指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手环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近亲属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沈阳市骨科医院手术记录、门(急)诊病历、放射检查报告单、协议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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