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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子义)(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经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日,王某某、朱*使用上海汇付天下数据服务公司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利用其可多刷信用卡额度15%的规则漏洞,通过菏泽一中介公司将朱*的信用卡(尾号8558)套现,形成了75004.04元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后因逾期,欠款累计82579.58元。

2013年12月25日,王某某使用朱*的信用卡(尾号7104)透支9906.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后因逾期,欠款累计至31755.36元。

2019年11月19日,王某某的家属分别代归还了两个信用卡82579.58元和31755.36元。当日,工商银行**支行出具了朱两个信用卡欠款已还清的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犯罪数额较大,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归还了银行欠款,银行已经出具证明;第二,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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