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黄龙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在住黄龙县*****************,因涉嫌贪污罪,经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黄龙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在住黄龙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主任期间,个人耕种土地50亩,在申报2010年粮食直补款时和时任行政村支书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商议,在明知行政村集体未耕种土地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在王某某名下申报200亩作为行政村机动地粮食直补,2010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共领取粮食直补款54830元,除2015年的10000元已入行政村账务外,下余44830元未入账做收入,王某某经手用于行政村开支;另外王某某个人多报面积先后共领取粮食直补款8591.48元,套取后个人予以占有,两项共计53421.48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8591.48元涉案款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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