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16时许,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广场**楼“宝贝王”游乐场,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其停放于身旁的一辆婴儿手推车车袋内的一部VIVO牌X9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3元)盗走。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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