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3的蓝色波罗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文惠桥头,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后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08.59mg/100ml。
2020年3月31日,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他人损伤或其他公私财物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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