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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宏)(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社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7N****号普通货车沿老330国道自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原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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