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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少华)(公开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巴东县溪丘湾乡杨某某商行,以向高铁人员送礼为由,在杨某某商行以签单的方式购买8条软中华、19条黄鹤楼软珍、8条黄鹤楼硬珍、6条芙蓉王,价值人民币21940元。王某某承诺回酒店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后在杨某某的不断催促下,王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此后王某某将香烟带到广东珠海,以人民币11000低价卖出,携款到澳门赌博挥霍,此间王某某电话关机一直无法取得联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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