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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录金)(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47********,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自己人均年收入的方式申请低保,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27日骗领低保金15524.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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