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47********,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自己人均年收入的方式申请低保,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27日骗领低保金15524.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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