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11********101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J****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超载),行驶至太平区奈营高速189号桥墩路口处由西向南右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后碾压摩托车及驾驶人,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郭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2019年8月7日,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作出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发生事故后立即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可以认定为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已得到充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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