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至2016年间,在乌苏市**镇**队西南5公里处自己耕地南侧,逐年非法开垦林地22.7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棉花,谋取经济利益。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开垦地块位于乌苏市甘家湖林场古尔图管护区域235林班7小班内,开垦面积22.7亩(15138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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