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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志川)(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北塔后梅林皋村三组2652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10时50分许,驾驶辽NP8587号小型轿车,在北票市北塔子镇翟家营村姜家营组路段(S322省道5公里590米处)由西向东行驶超车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载乘车人范某某)相撞,致王某某、范某某受伤,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志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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