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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忠宏)(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51981********,中专文化程度,礼泉县****,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琼,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因陈某甲欠刘某甲钱,刘某甲开王某某的宝马车在乾县找到陈某甲,将其拉往礼泉县城,路上王某某向刘某甲要车,两人约好在礼泉县城****厂转盘见面,见面后王某某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给了刘某甲,将刘某甲当时驾驶的宝马车开走离开。刘某甲便开着帕萨特小轿车将陈某甲拉至咸阳,因为王某某把他的手包忘在刘某甲车上,两人约定在福银高速咸阳东出口见面,见面后刘某甲将放在帕萨特车上的手包给王某某,各自离开。后刘某甲拉陈某甲去西安,因刘某甲找不到住的地方,电话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给其在西安找一家酒店,王某某推荐刘某甲住在其公司附近的西安市**路 “**酒店”。后王某某和刘某甲先后开车到达 “**酒店”**路店,刘某甲因在前台开房时没有带身份证件,王某某将其车上李某甲的身份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便用李某甲的身份证登记了该酒店****房间,三人进入房间,王某某在房间停留约半小时后,便去了一家提前联系好的浴足店休息,此间,王某某并不知道刘某甲拉的人陈某甲是干什么的。刘某甲让陈某甲睡在房间沙发上,其将房间门反锁后,也在该房间睡觉。

第二天(11月12日)上午,王某某将刘某甲叫起来,一起在西安吃完饭后,刘某甲便要求陈某甲继续找钱,陈某甲提出说去乾县找他大哥陈某乙。刘某甲便驾驶王某某的宝马轿车,拉上王某某、到乾县汽车站,到车站后,两人在车站和陈某乙见面后,由于陈某乙没有找到钱,刘某甲便驾车拉王某某、陈某甲到咸阳市文林路,在陈某丙的**面馆门前停下,刘某甲一个人去店里找陈某丙(陈某甲之兄)要钱,刘某甲找陈某丙要钱无果后,刘某甲驾车拉上王某某、陈某甲到西安,刘某甲换了王某某帕萨特轿车,拉着陈某甲去找钱,王某某开着宝马车离开去办事。晚上11时许,王某某办完事后,在“**酒店”****号房间见到陈某甲、刘某甲,王某某问陈某甲说:“你借刘某甲的钱都干什么了,你是不是赌博了”。后王某某在房间呆了大约半小时后,在该酒店重新开了一间房休息,走时,王某某告诉刘某甲:“不要非法拘禁了”,说完离开该房另外开房休息。王某某走后刘某甲将房门反锁,让陈某甲坐在房间沙发上,自己在房间睡觉了。

第三天(11月13日)上午,王某某起床后打电话问刘某甲,今天怎么办,刘某甲告诉王某某,他准备拉着陈某甲去陈某甲咸阳的家里去要钱,王某某因有事独自开车离开。到中午11时左右,王某某办完事后,回到酒店找刘某甲和陈某甲,在****房间找见刘某甲和陈某甲后,问刘某甲为啥拉陈某甲,刘某甲告诉说:这人欠他的钱。王某某提醒刘某甲,“说这样不是个事,小心非法拘禁出事了”。然后王某某就离开房间走了,刘某甲便驾车拉着陈某甲去了咸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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