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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4101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凤瑞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4.4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3.2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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