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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桐柏县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王*窜至桐柏县城关镇王庄居民区盗窃汪**一盆海棠。

2019年3月29日,王*窜至桐柏县城关镇王庄居民区盗窃汪**一盆映山红。

2019年4月7日,王*窜至桐柏县城关镇肖庄居民区盗窃郭**一盆映山红。

2016年6月2日,王*窜至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北段盗窃刘**一盆绣球。

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汪**被盗的海棠价值260元、被盗的映山红价值400元,郭**被盗的映山红价值300元。三盆花共价值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汪**、郭**、刘**等人证言;

3、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谅解书、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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