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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振亚)(公开版)_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X县XX乡XXX行政村XX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XX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鹿邑县XX办事处XX路与XX路交叉口处时,被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XX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经检测,王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1mg/100ml。经鉴定,王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酒精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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