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工人,高中文化,现住**区**路****签*楼,户籍所在地**镇***路**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号白色越野车,沿华州区渭华步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步行街中段,遇到执勤民警未停下接受检查,继续驾驶至新秦路与桓公大街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操作不当撞歪一货架(已赔偿200元)。经初查,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王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26.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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