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7********,满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公主岭市**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公益性岗位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公主岭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一诈骗案立案侦查,在该案侦查阶段,该案证人高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故意出具盖有公主岭市**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公章的情况说明,意图使王某一减轻处罚,逃脱法律制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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