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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新社)(公开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56********,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省镇安县人,现住商州**楼**,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了,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商州区**路附近从一陌生人手中以100元购买死体雄性红腹锦鸡、野鸡各一只,后将其购买的野生动物交予王红英(另案处理)制作标本,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微信给王某某支付现金800元并将标本取回****。经商洛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购买的雄性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系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野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雉鸡(不属于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企业**,202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在全国**会议上强调,要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好。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院**会议又再次深入学习贯彻上述讲话精神,强调要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但其只收购了1只红腹锦鸡,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书写了自愿认罪认罚悔过书,并从企业存亡的角度申请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19年3月12日,商洛市商州区森林公安局将涉案红腹锦鸡标本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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