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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新鹏)(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鹤壁市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淇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在淇县金百汇酒店门口倒车,行驶8米,到相邻的君悦宾馆住宿,后被人举报,被淇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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