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现住**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5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A****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辽中区茨榆坨镇后边外村“正通集装箱厂”西侧,未实行右侧通行、超速行驶,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方家属人民币6万元,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万余元,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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