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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春年)(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街**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到晋州市公安局晋州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在晋州市**村**胡同,王某甲和吕某某因饮水问题引发口角,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等人闻讯后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互殴,吕某某持刀将王某乙的胳膊和肩膀砍伤,王某甲将吕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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