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邹城市**路长安驾校路口东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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