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村**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23时3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T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西一条由南向北行使至凯旋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王某某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29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