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住址盘山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至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盘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谅解,经本院建议,盘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0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L****0(辽L7873)挂汽车列车,沿G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68KM+100米处,撞到前方等待信号灯通行的程某某停驶的辽C****5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乘员为刘某某)尾部,后辽C****5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又撞到王某停驶的辽L****6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和尹某某停驶的辽C****2(辽CQ736)挂汽车列车,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盘山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于2019年9月3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谅解,在保险之外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晓东,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4021066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住址盘山县太平镇广达公馆小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至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盘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王晓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谅解,经本院建议,盘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0 对被不起诉人王晓东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晓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晓东驾驶辽L36740(辽L7873)挂汽车列车,沿G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68KM+100米处,撞到前方等待信号灯通行的程世峰停驶的辽CBW135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乘员为刘美润)尾部,后辽CBW135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又撞到王闯停驶的辽L57676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和尹洪明停驶的辽CB7272(辽CQ736)挂汽车列车,造成刘美润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盘山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晓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晓东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于2019年9月3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谅解,在保险之外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晓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晓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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