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无业,无前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3时20许,被不起诉人王**与袁**等人在志丹县迎宾大道中苑小区门口涮牛肚食堂喝完酒后,驾驶陕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万泽酒店出发,准备到**家里,当行驶至志丹县保安镇抗日红军大学旧址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1毫克/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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