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代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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