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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