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普洱市镇沅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王子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被雇佣的陇川县某某乡高速公路某某工区工地工棚内盗窃了雇主彭某某用于建设高速公路桥墩建设用剩余螺纹钢筋,并用租来的五菱牌双排坐带兜号牌为云******的微型车将钢筋拉出工地,准备到废品站出售,后被工地管理人员发现,当场从云******的微型车上查获盗窃来工地用剩余的螺纹钢筋重1.38吨。经陇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王某某盗窃的废旧螺纹钢筋进行价格认定,具体认定价格为:贰仟肆佰捌拾肆元(¥2484.00)人民币。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