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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李席)(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0416433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家住庆阳市宁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在西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负责人李某某(另案),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陕西总公司**汇商城,以购买其总公司虚拟产品“六合蜂”等蜂系列衍生产品、招募代理商等形式,通过招聘大量业务员,召开大型推介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以高额返券或高额返利为诱饵收取客户预付款消费金,并以高额提成及业绩晋升机制刺激业务人员发展业务,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如下:

1、蜂巢系列。蜂巢系列分为五种,第一种为小蜜蜂,投资一枚小蜜蜂60元,每月返券30元,共计返还10个月累计每月返券300元;第二种为大黄蜂,投资一枚大黄蜂1000元,每月返券250元,返还12个月累计返券3000元;第三种为蜂王,投资一枚蜂王10000元,每月返券2500元,返还12个月累计返券30000元;第四种为六合蜂,投资一枚六合蜂60000元,每月返券15000元,返还12个月累计返券180000元;第五种为固定六合蜂,投资一枚六合蜂,冻结10个月,冻结期满后返券240000元。六合蜂以下的产品消费券不可累计需当月消费,六合蜂以上产品消费券可以累计;

2、善装产品。也称班雅装饰产品,是公司与有装修意向的客户谈好装修业务,根据客户缴纳的装修款按照1:1的比例在12个月内按照消费券的形式返还完毕,且由公司负责免费给客户装修;

3、YOYO卡。一枚YOYO卡999元,每月返券250元,返还12个月累计3000元。

上述产品所返消费券按约定每月返至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善友汇APP软件会员平台账户内,会员可以通过个人在该平台注册商家或在业务员指定的平台商家使用返券购买购物卡、加油卡或进行虚假交易,形成消费券产生的交易假象。公司根据与形成消费的商户协议约定的结款周期,按不同比例资金以货款名义返还商户,完成以券套现。其中,返还比例为:结款周期为7日的返还券面价值80%的现金;结款周期为15日的返还券面价值85%的现金;结款周期为30日的返还券面价值90%的现金;结款周期为60日的返还券面价值100%的现金。

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模式为将拟成立的分公司按一定的金额分为若干股份,客户可以申购股份成为分公司的代理商,分公司成立后经营蜂巢系列等产品,季度业绩量给代理商按比例分红。提成比例为:业务员提成为每笔业绩的10%;营销经理提成为每月其名下业务员总业绩量的2%;营销总监提成为每月其名下业务员总业绩量的1.5%;总经理提成为公司每月总业绩的1%,代理商提成为每季度公司总业绩量的5%。

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形成了以罗某某(另案)为总经理,魏某某为代理商,李某甲、秦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以上四人另案)为营销总监,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邢某某、齐某某、毛某某、肖某某、郑某某、高某某、韩某某、石某某、张某甲(以上十二人起诉)、王某甲、卜某某(以上二人不起诉)、王某某为营销经理,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等人为业务员的组织体系,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蜂巢系列等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为幌子,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微信推送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陕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740917.27元。其中,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7000元,领取工资及提成51549元。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上缴犯罪所得50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上缴犯罪所得,从犯,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王某某的50000元涉案款应随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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