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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杰)(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0622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镇**行政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三期,无业。2017年06月1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19日0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陕JE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医院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1006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7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7mg/lOOml;3.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深夜被当场查扣,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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