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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92年5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5时30分许, 王某驾驶鲁G*****号“**”牌中型仓栅式货车沿**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处北幅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沪E*****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尾随相撞,致使沪E*****号车失控碰撞护栏,造成陶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鲁G*****号车所载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征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人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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