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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9时4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鲁M****3/鲁M****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24KM+900M处,因躲避行人,驶入逆向车道,与行人王某乙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王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是形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的规定,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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