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06分,王某某驾驶辽G****6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27公里加300米白台子李家店***石材门前处,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某撞倒,造成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第四十七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