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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江苏省浦口区星甸前往安徽省全椒县,9时30分左右,该车自东向西行驶至S328线12Km+780m路口处(石杨中赢沥青站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王某甲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分析死者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6日,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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