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0********,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住新乡市**大道(中)**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乡市劳动中街与滨河南路交叉口西2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1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整,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已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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