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洪洞县**乡***人,农民,家住本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15时4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L*****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未悬挂号牌)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4线129km处往西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崔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崔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在诚合物流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崔某某家属52万元整,王某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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